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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撤三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权利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可在规定期限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供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或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效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撤销该商标在相关类别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


二、商标撤三流程

(1)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2)商标局受理,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3)注册人按期提交其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4)商标局对证据审查和事实进行认定,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5)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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