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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异议

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二、商标异议内容:

1、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三、商标异议答辩

商标异议答辩指商标申请人在商标申请通过初审后进入商标公告期的商标,按照商标法规定由其他权利人或自然人对本商标提出了异议,为了保障商标申请的成功注册,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四、商标异议答辩期限

《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商标局。当事人直接递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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