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时间有讲究,通常宜早不宜晚,这由商标申请注册遵循的原则所决定。我们知道在我国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针对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人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业内“产品未动,商标先行”的说法正是源于此。
即使是大企业也会有商标注册失利的时候,上周苹果发布了其新款MR(混合现实)头戴设备Apple Vision Pro,据称苹果此次发布的新品搭载全球初创空间操作系统visionOS,通过用户与数字内容互动的模式,让数字内容如同存在于真实世界,是一台革命性的空间计算设备,不仅在技术方面有创新,譬如Eyesight技术带来的“透视”,“眼动追踪+手势控制”等,在参数、堆料和体验上亦很出彩。本来形势一片大好,奈何在商标上怕是要失利,早在四年前同行业竞争对手——华为已于2019年5月份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等商品上注册“Vision Pro”商标,目前该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有效期至2031年。
显然若苹果未来想在我国推广、销售MR(混合现实)头戴设备Apple Vision Pro,并为其注册相应商标,华为名下在先注册的“Vision Pro”商标便是其商标注册的主要障碍,若擅自使用可能会侵犯华为的商标专用权。在我国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原则,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除外。通常情况下想要证明自己的商标早于他人注册申请日前使用,其实并不是件难事,但需证明该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不是件易事。
中山商标注册如何判定一个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在先未注册商标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为我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认定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使用到的证据材料有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量、销售渠道、方式、市场份额等相关资料;该商标初次使用时间或持续使用等相关资料;该商标的获奖等商誉资料等等,通常需要多方面的材料予以佐证。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将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中,中山商标申请人应尽早做好商标注册布局,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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